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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广州市施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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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启动仪式举行。启动仪式上,广州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表和广州市老人院、广州慈爱嘉护理站等10家协议定点服务代表签署四方协议。

   据悉,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印发实施《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7月1日起全面铺开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推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后,加上广州市已有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广州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参加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按照实施方案,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保障人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与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三)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或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申请该险种后,将有哪些待遇?实施方案规定,属于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在扣除其他保障制度(社保、第三方资助等)已支付待遇后,居家护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支付,机构护理按照70%的比例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每人每月最高支付500元。对于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应在与失能人员结算时采取直接减免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