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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入法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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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

    南都记者注意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将于12月进行初次审议。固废法出台于1995年,这将是继2004年初次修订后,时隔14年的又一次大修。

    南都记者注意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制度首次被新写入修订草案中。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来曝光多起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案件,征求意见稿也作出针对性规定,界定了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

    1

    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此外,还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已被提倡鼓励多年,但生活垃圾分类的普及和制度规范,仍任重道远。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挚萍对南都记者表示,固废法是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的最高级别的专门法律,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写入其中,为此项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她表示,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运输等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普通公民的分类意识也不到位,这项制度必须由各级人大、政府承担起责任,进一步推进。

    2

    新增固废排污许可制度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李挚萍表示,此前,排放固废并不需要许可证,没有进行总量控制,只要处置的场地、设施合法就可以。监管的重点也在于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和设施。而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制度,则意味着有排放许可才能进行排放,没有许可证就必须实现零排放。

    3

    跨省转移需签合同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者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污染防治要求。受委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要求。

    有了合同,也就意味着“有据可查”。

    李挚萍介绍,有一些企业将固体废物的处置交给了无牌无证的个人。按照当前的修订草案,双方签订合同后,转移的去向就有了依据,同时确定了双方责任。“如果出现拿了固废就扔掉的情况,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4

    设立生态损害修复基金

    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修复基金有关规定。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磋商未达成一致的,依法提起诉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修复基金。磋商、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纳入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修复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对此,李挚萍表示,基金的设立解决了环境执法的“燃眉之急”。目前,赔偿金的使用不够规范,有些法院投放到公益林建设,有的到了国库。基金统一管理可以规范赔偿金的合理使用。

    她同时提出,正在修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拟规定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这两个基金应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