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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 保姆获赠41万房产?
2016-08-26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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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孙小兰 制图/孙小兰

  文/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谭颖思

  今年3月,父亲冯伯去世不到一个月,家住禅城的冯某东和冯某川两兄弟就收到来自高明区法院的一纸诉状,而提起诉讼的是照顾冯伯多年的保姆莫某。莫某要求确认冯伯去世前居住的一套房产所有权属于她。让冯氏兄弟纳闷的是,这套位于高明的房产明明是当年父亲购买的,莫某为何声称属于她?

 案起:

  老人房产

  遗赠保姆

  莫某表示,自己在2007年春节前后就认识冯伯。当时经人介绍,她偶尔到桂城的独居老人冯伯家中从事保姆工作。2012年初,莫某便固定在冯伯家工作,双方约定莫某每月工资2000元。

  2014年底,冯伯打算搬到高明,于是将桂城的房产以273万元的价格变卖。此后,冯伯根据两人平时的商议,在高明明城买了讼争的房屋。该房屋约92平方米,总价41.1万元。双方协商约定,房产各占一半,冯伯愿拿出27.3万元作为其中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由莫某筹得。

  2015年初,冯伯与莫某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莫某承担扶养老人义务,老人去世后将其高明房产自有的50%份额全部赠予莫某。

  悬疑:老人为何送房给保姆?

  冯伯为何将房子赠予保姆?他在《遗赠扶养协议》写道:此举是为了让莫某长期为其服务,得到一些实质回报的“定心丸”。此后,莫某不能随便请假,每月只能休息一天,春节回老家广西也只能休息七天,以防冯伯发生意外。《遗赠扶养协议》还规定,莫某要负责冯伯的生养死葬,在他死亡后遗赠议协才生效。

  今年2月21日,冯伯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去世。在办理完丧事后,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冯某川表示,该房屋是由其父亲全部出钱的。据他所知,冯伯一共为房屋出资40万元,其中27.3万元是主动出资,另外的12.7万元是冯伯借给莫某的,但莫某大部分欠款都未偿还。这意味着,在购房之初,莫某仅出资1.1万元。

  高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冯某川所称的莫某尚欠其父亲购房款,这与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的产权归莫某所有。

  案中案:

  遗赠案牵出借款案

  今年4月,冯氏兄弟向禅城区法院起诉称,两人作为冯伯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莫某应向他们还款12.7万元,并按银行半年期贷款支付利息。法庭上,他们提供了莫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借据,确认莫某借款12.7万元用于购买高明的房产。

  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中对这借款有明确叙述,称该12.7万元从2015年开始,五年内还清,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100元。五年内未清还的则要计算利息。

  对于借款一事,莫某不持异议。但她指出,通过在劳动报酬中每月扣减1100元用于还款,至今已还款13200元,尚欠113800元。另外,该借款原约定为自2015年起五年内还清,故家属无权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后,禅城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遗赠扶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按《遗赠扶养协议》,至2016年2月22日,莫某尚欠老人113800元,而莫某出具的收据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应结合《遗赠扶养协议》 的内容来综合评判。由于协议并未约定如老人在五年内去世,莫某应如何进行还款,家属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莫某立即还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莫某已实际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亦应承担对购买该遗赠房产所借款的还款责任。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莫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