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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家政服务公约》正式发布
时间: 2024-09-26
来源:服贸司

在商务部指导下,9月26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和部分家政企业联合公布了首份《家政服务公约》,对家政服务业各相关方作出规范和引导。《家政服务公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倡导家政服务机构公示服务信息与定价、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加强人员培训管理、依法保障用工权益、规范执行服务标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二是倡导家政服务人员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合同约定、坚持诚信服务、严格保护隐私、规范安全操作、注意卫生文明、保障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监督等。三是倡导家政服务消费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提供真实信息、保障休息权益、避免歧视偏见、保护从业者隐私、尊重从业者职业尊严等。

首份《家政服务公约》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家政服务各相关方的基本要求,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家政服务公约

为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在商务部指导下,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和部分家政企业代表共同倡议发起。家政服务与民生福祉密切相关,家政服务业发展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家政服务各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安全便利、文明友好、相互尊重原则。

一、家政服务机构

第一条  公示服务信息与定价。家政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条  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家政服务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第三条  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家政服务机构应查验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书、健康证明等材料,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水平等基本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条  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家政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服务技能、沟通技巧、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培训,建立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五条  依法保障服务人员权益。家政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障其健康权、休息权,不得扣押身份证、技能证书等证件材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扣押、拖欠。

第六条  规范执行服务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加强服务标准化,向消费者真实、准确披露服务信息,承诺服务标准并列入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家政服务机构应严格保护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隐私,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八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与消费者沟通渠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或开通线上自助售后服务功能,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投诉。

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一条  严守职业道德。家政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遵守行业规范,不得偷盗、骗取客户财物,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第二条  遵守合同约定。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第三条  坚持诚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应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地方家政管理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展示个人信用情况,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情况和服务信息。

第四条  严格保护隐私。家政服务人员应严格尊重和保护客户家庭的隐私,不泄露客户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敏感信息。

第五条  规范安全操作。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避免给客户、服务对象和自身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注意卫生文明。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注意饮食卫生和食品安全,注意举止文明,保持健康生活情趣。

第七条  保障服务质量。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接受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稳定性和连贯性。

第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家政服务人员应主动接受客户和家政企业的监督,对客户反馈的合理问题及时改正,不向客户索取约定外的费用。

三、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一条  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或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服务,不得扣押身份证、技能证书等证件资料。

第二条  按时支付费用。消费者应按照事先约定或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家政服务的费用,不应无故拖延、拖欠。

第三条  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消费者应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其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第四条  提供真实信息。消费者应向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真实的服务需求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时间、特殊情况等,家庭成员或服务对象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情形,应事先如实告知。

第五条  保障休息权益。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补偿办法可由双方依法商定,并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

第六条  避免歧视偏见。消费者不应对家政服务人员有性别、年龄、地域、民族、种族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第七条  保护从业者隐私。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应无故询问或泄露其私人生活、家庭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尊重从业者职业尊严。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付出和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谩骂、侮辱、虐待或不人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