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高政策公平性,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政府按最终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制度。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资金,无需参保人到各参保地逐一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省内“免申即享”。
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参保人享受待遇前需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的,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联系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衔接手续,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化服务。
细化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年度内是否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形,分别提出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原农保缴费年限,明确在核定待遇享受条件及判定缴费年限上限时的计算办法。
推进个人账户管理。对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发现存在应发未发待遇的,针对不同人员,分别提出发放办法。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计息,规定了具体时间节点。完善个人账户封存办法。
明确相关待遇的处理办法。对参保人因服刑或死亡未停发待遇、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形多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明确追回的待遇项目和资金处理办法。对参保人先后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出处理办法。